这份“创收建议”经过了当时总经理批准。2003年10月、11月,于德政代表莱钢股份与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昆仑证券)、华夏银行先后签订了标的额为4亿元的协议。约定莱钢股份用半年期的承兑汇票在华夏银行贴现,昆仑证券承担贴现息并预付2%的年息,莱钢股份将贴现款及利息存入昆仑证券以购买国债,半年内不动用。2003年10月至12月于德政按照协议约定,陆续将本公司4亿元承兑汇票贴现后所得资金及预付利息共计4.04亿元人民币,汇入昆仑证券提供的账户。至2004年11月,昆仑证券共还给莱钢股份2亿元人民币,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力还款。
但真的像于德政所说这4亿元是作为“保证金存款”吗?公诉机关指控,这是“名为保证金存款,实为委托理财”,4亿元没有汇入莱钢股份事先在昆仑证券开设的188保证金账户上,而是汇入了昆仑证券提供的该公司设在农行深圳福田支行的委托理财账户。
于德政辩称,证监会不应该将这笔钱认定为委托理财。他所看到的全是保证金存款的凭单,钱没有打入保证金账户他并不知道。
对此,公诉机关举证指出,如果存入保证金账户,一年只有0.72%的利息,而昆仑证券付的是6%的利息(含贴现息),远远高出保证金利息,所以,于德政知道这是委托理财。
虽有2亿元未向昆仑证券追回,但经过审计,法院最后认定于德政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为1.5亿余元。检察机关指控于德政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因而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指使他人
销毁会计凭证
2005年昆仑证券进入破产程序,欠莱钢股份公司的2.04亿元无力归还。于德政为弥补该笔资金缺口,于2005年1月25日下午,指示田同宝、华逢星利用莱钢建安公司的工程决算,伪造了1.9亿多元的应付工程款项,另外从莱芜金桥物流有限公司向莱钢股份公司支付981万元,从而弥补了2亿多元的票据亏空。
2006年3月6日,财务处人员田同宝被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刑事拘留,天津无缝管于德政、宋树栋去济南打探消息后回到莱钢。为了掩盖做假账的违法行为,于德政电话通知李丰修将田同宝办公室内的所有文件资料及个人物品带走。后李丰修将上述物品带至于德政家中,与于德政、宋树栋三人将所有物品分类整理后,于德政指使李丰修将挑出的资料隐藏在里辛镇开发区一车库内。同年3月8日,于德政再次指使李丰修、宋树栋到田同宝办公室寻找相关资料,两人在财务处会计科仓库内找到了两本会计凭证,于德政让二人将上述资料藏起来,后来因历城区检察院多次追问田同宝东西的下落,于德政便指示李丰修、宋树栋将该两本会计凭证烧毁。李丰修烧了一本,另一本记账凭证投入火中后拿回,后仍藏于车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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